关于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事宜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产生、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,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关于公开2021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事宜.pdf
关于公开2022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事宜.pdf